护照是公民出入境和在境外证明本人国籍和身份的重要证件,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特区护照。一般医疗观光旅游属于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地方公安机关,以及驻外使、领馆和驻香港、澳门 公署颁发给前往国外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公民。
本人户籍所在地、现役军人本人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注:2012年9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等6个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实施允许非本市户籍异地提交出入境证件申请的便利措施。出入境证件申请仍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
采集申请人指纹信息及当场签署本人姓名的内容;
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点击下载】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般时限: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签发。
备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30日。
未满十六周岁的,签发五年有效护照;十六周岁以上的,签发十年有效护照。
注:护照过期需要本人按照护照办理流程重新办理。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不含丢失补发)护照200元/本,丢失补发护照400元/本,加注20元/枚照相片、复印、邮递等费用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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